黄晓阳,男,祖籍揭阳普宁市,法学本科学历,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律师,系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深圳卫监直击栏目特聘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610991928,办公地址位于广东省深圳市南山... 详细>>
律师姓名:黄晓阳律师
电话号码:0755-26970800-837
手机号码:13725593189
邮箱地址:pnyzhxy@163.com
执业证号:14403201610991928
执业机构: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华路3号讯美科技广场2号楼23层
关于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但是关于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我们常听说相关的罪名,但是不是很明确了解,我们和深圳法律顾问律师一起来看一下相关的具体内容吧。
伪证罪与诬告陷害罪的区分
通过两个罪名比较,可以看出两者之间存在明显区别:1.伪证罪是在刑事诉讼中发生的,即在立案侦查后,审判终结前的过程中作伪证;而诬告陷害罪的诬告行为是立案侦查之前实施的,并且是引起案件侦查的原因。2.前者是通过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等手段实现的;后者则是虚假的告发。3.前者只是在个别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上,提供伪证;而后者则是捏造了整个犯罪事实。
有观点认为,诬告陷害的对象具有特定性。在诬告陷害罪中,被诬告陷害的对象必须是特定的人,否则就不可能导致司法机关追究某人的刑事责任,也就不会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对此,笔者认为,不能机械地认为,诬告陷害罪的特定对象必须是行为人能指名道姓的人,只要行为人告发的内容足以使司法机关确认具体的对象,就可以成立诬告陷害罪。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