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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晓阳律师     黄晓阳,男,祖籍揭阳普宁市,法学本科学历,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律师,系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深圳卫监直击栏目特聘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610991928,办公地址位于广东省深圳市南山...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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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黄晓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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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纠纷

关于现在的民事经济纠纷该如何解决

  如今这个社会上,有着很多关于民事的经济纠纷,关于民事经济纠纷这个问题,我们该如何的用正确的方法解决,相信很多广大的小伙伴们都不知道吧,对这方面都不是很了解吧,让我们来看看下面相关的具体内容吧。

  一、由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二、婚姻家庭关系 三、经济法律关系                       四、劳动法律关系 五、其他按民事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

  六、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一、管辖的概述

  管辖:是指确定各级人民法院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划分管辖范围的原则

  ☆  便利当事人进行诉讼和便利人民法院行使审理 ☆ 均衡各级人民法院的工作负担   ☆ 原则规定与灵活规定相结合   ☆ 维护国家主权

  管辖: 1.法定管辖(级别管辖   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  专属管辖)   2.裁定管辖: 移送管辖  指定管辖  管辖权的转移 二、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一审民事案件原则上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1.重大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1)海事、海商案件

  (2)除专利行政案件外的其他专利纠纷案件 (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四)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2.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三、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分工和权限。 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 ——“原告就被告”     一般地域管辖,又称普通管辖,是指以当事人住所地与法院辖区的关系来确定管辖法院。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下列诉讼也按“原告就被告”原则确定管辖法院:(1)双方当事人都是现役军人的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2)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禁地、被劳动教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3)双方当事人均被注销城市户口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4)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的离婚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5)不服指定监护或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6)夫妻双方原在内地结婚,后到港澳台地

  区定居,因特殊原因,一方向内地人民法院起诉的,可由当事人原婚姻缔结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7)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当事人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被告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8)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被告一方原在国内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的例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正在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司法实践的需要,对“被告就原告”的适用进行了以下补充规定:   (1)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夫妻一方外流,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3)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4)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5)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均有权管辖。如果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又称特别地域管辖,是指以诉讼标的所在地或者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的管辖。

  (一)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五)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六)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七)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八)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专属管辖   专属管辖,是指对某些特定类型的案件,法律强制规定只能由特定的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协议管辖

  (1)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案件,只限于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中的合同案件。

  (2)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范围,只限于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 (3)必须以书面合同的形式选择管辖。

  (4)协议管辖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在刑民交叉的程序处理上,对于尚未形成群体性、大面积纠纷事件的个别案件,要慎用驳回起诉和中止审理。之所以强调尚未形成群体性的大面积纠纷,是因为群体性的大面积纠纷,常常都已经涉嫌刑事犯罪,公安机关往往已经介入。在民间借贷行为涉及合同诈骗等刑事犯罪时,实践中一些法院采取的办法是先刑事后民事。当然,先刑后民在保证认定案件事实统一,及时惩罚犯罪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等方面有其优势和合理性,特别是对于涉嫌非法集资的群体性、大面积借贷行为。

  …最高法院对刑事附带民事程序有专门的司法解释,我们认为,刑事附带民事程序本质上是两个程序的结合。刑事程序体现的是公权力对于犯罪行为的惩戒,并通过个案对社会起到教育和引导作用。所附带的民事程序,是对犯罪行为或者从民事角度说是侵权行为对于受害人民事权利伤害的救济,这两个程序有本质的不同,把它们结合在一起,有它的优势和便利,但是绝不能因为有刑事附带民事而妨碍了我们全面、综合和彻底地对受害人权利进行救济。在处理个案时要准确把握什么时候可以中止诉讼,什么时候可以先启动民事程序,允许当事人通过民事程序进行救济。例如黑龙江的高山诈骗案,中行一个支行的行长高山以中行的名义吸纳多个企业存款,后卷款长期在逃,犯罪事实短时间内难以查清,但是存款企业完全是受害人,其和中行存在民事关系,而且当时的证据不能表明受害人也涉嫌刑事犯罪。这种情况下,存款企业提起诉讼主张权利,人民法院应予审理,而不必要等待刑事程序来附带民事程序。

  二、最高法院关于我国民间借纠纷案件的审判意见

  …关于民刑交叉的问题:在借款方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集资诈骗等罪的情况下,其与自然人订立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实践中,有些法院倾向于认定借款合同无效,认为借款人已构成了犯罪,合同不可能有效。但我们认为,在此类借贷合同纠纷中,违反强制性规定的仅为借款人一方,认定合同无效并不有利于相应强制性规定规范目的的实现,并且认定合同无效反而有利于犯罪的借款人,因此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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